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旨在推动组织有意愿、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方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气候投融资试点是我国在低碳城市试点、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海绵城市试点等基础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又一重要的地方试点行动。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有望动员我国各类资本更好地响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是推动地方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
实现城市的气候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估计,到2030年,仅在新兴市场的六个领域(废物、水、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公共交通、绿色建筑)的城市可持续投资机会(估值)每年就达到2.5万亿美元。而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与“双碳”目标的推进高度耦合,更加需要有效的投融资模式,引导资金投向城市适应的领域。
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地方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相对薄弱、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政策暂未形成系统响应、专业队伍和人才储备不足等关键问题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将为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经验。目前,我国气候投融资试点正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气候投融资的相关理念、要求、知识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相融合,通过有效的气候投融资的机制、工具、模式、平台支持城市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试点城市或新区探索的重要命题。
借鉴国际相关城市的经验,有助于拓展我国城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思路,支持城市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启发地方做好相关规划设计,在试点之初形成科学、全面的施工图和路线图,为各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对国际上相关城市气候投融资经验的介绍,总结城市气候投融资的经验与教训,以期为我国试点城市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提供参考。
(一)布里斯托:推动公共政策和投融资体系对气候目标的系统性响应。2018年,布里斯托市政府宣布将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成为英国首个宣布碳中和的经济中心城市。同年,布里斯托发布了名为“城市飞跃行动计划”的气候投融资专项文件,支持城市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愿景。
布里斯托在推动公共政策和投融资体系对气候目标的响应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经验:
第一,制定中长期的气候投融资路线图,明确关键投资机会。布里斯托气候投融资的目标是通过智慧能源系统和金融系统的协同实现碳减排效益的最大价值化,并公平分享这一价值,通过能源效率、智能技术、低碳热力生产和传输、低/无排放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益。布里斯托已经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2018年到2028年开展气候投融资的关键领域及具体措施,同时对各领域的资金需求和潜在的资金模式进行了分析,为城市公共机构、投资者、企业提供了明晰的气候投融资关键机会的预测,也将城市碳中和行动的路线图在投融资领域做了具体的落实。(见表1)
第二,创新执行机制,支持气候投融资规划的落地。布里斯托的城市气候投融资规划在制定之初就将计划的落地放在关键位置,提出了多种潜在的计划执行模式,包括联合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战略合作者、协会、多元投资框架(主导+第三方购买模式)、直接投资等,同时政府还拨款3000万英镑,用于执行机制和相关机构的建立。创新执行机制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发挥公共机构的协调作用,更好地协调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如财税、能源、环境、建筑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动员多种投融资力量。
第三,多元化资金渠道,撬动社会资本的参与。布里斯托充分意识到仅靠公共资金很难完成碳中和的目标,需要广泛寻求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一重大变革,通过公私合营的创新商业模式,应对碳中和的挑战。考虑到碳中和领域项目的多样化,从海上风力发电场到消费者端的能源咨询,城市飞跃计划提出了多个潜在合作伙伴,以推动气候融资渠道的多样化。
(二)纽约:气候债券为城市中长期基础设施募资。据统计,美国每年需要耗费2万亿美元来修复和维持老化基建设施的基本运转,另外每年还需要2万亿美元才能应对自然气候加速变化所带来的灾害。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绿色市政债以其高信用资质和独特的税收优势,为绿色投资提供了巨大机会,也激起美国州市政府的极大热情。纽约连续多年在绿色市政债发行方面位居前列,是世界金融中心城市中绿色市政债券发行规模最大的城市。
2014年9月,纽约发行了《绿色市政债券融资计划》,成为继马萨诸塞州之后第二个发行市政债券的市州。2018年,纽约对该计划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完善的制度框架为基础,纽约已经连续发行了多期气候债券,用于支持城市的气候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纽约市金融监管协会公布的信息,截至2019年年末,纽约市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了6.91亿美元。(见表2)
第一,量身定制支持范围,进行有效的市州政府中长期气候韧性基础设施投资。纽约金融局发布的绿色市政债券融资计划中明确了对气候韧性基础设施的投资范围,重点支持清洁供水、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设施安装、城市防洪设施、可持续林业、农业和土地利用等项目类型。
第二,多元投资者积极认购,有免税等激励政策。从投资者认购情况来看,纽约的几期市政债券均获得了20%以上的超额认购,且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于绿色债券的积极性都较高,尤其是在动员气候友好型的机构投资者方面,纽约更具有明显优势。在纽约绿色市政债券的认购机构中,包括了贝莱德集团等环境、社会、治理(ESG)投资机构;养老基金如纽约退休金、联邦成员养老基金、险资机构以及大型企业如微软、福特等。
第三,存续期较长,匹配中长期气候基础设施。期限较长是纽约市政债券的一大特点,数据显示,纽约已发行的市政债券的平均期限为10年至20年,体现出长线资金支持气候韧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从存续期债券来看,美国市政绿色债期限最长为40.72年,最短为9个月;按照存续期规模划分,42.55%的债券集中于10年至20年,27.84%的债券分布于20年至30年,19.97%的债券分布于5年至10年,5年以下和30年以上的分布规模较小,分别为7.01%和2.54%。较长的存续期与气候韧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周期长较为匹配。
(三)开普敦:多种渠道利用国际资金,丰富城市气候融资渠道。南非因严重依赖煤炭发电而成为全球排名第14的碳排放大国。南非政府设定了到2030年的减排目标,将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在398.14亿吨至6.1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之间。同时,南非面临气候风险的可能性很高。南非的用水供应保证低于98%,即发生水资源短缺的概率是每100年两次以上。而上述挑战,需要多渠道气候资金的支持,因此,关于气候资金的来源一直也是南非政界和民众关注的热点。
第一,积极宣传城市气候行动,主动对接国际资金。与很多发展中国家城市类似,开普敦的城市预算中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资金非常有限。面对日益加剧的水危机,除了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寻求国际公共资金的帮助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常用做法。国际公共资金也是开普敦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资金来源。2018年实施的南非开发银行(DBSA)气候融资贷款计划(CFF)是绿色气候基金(GCF)在南非、斯威士兰、和莱索托四个国家支持的一个项目。CFF是一个贷款计划,针对私营部门参与气候融资的市场限制,采用混合融资方法,发挥催化作用,旨在增加非洲南部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投资。该项目的成功与DBSA通过开普敦等城市窗口,推动气候行动密不可分。开普敦的城市气候行动和气候融资方面的广泛宣传是南非发展银行获得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GCF)认证的关键。除了来自GCF的气候资金支持外,南非的多边气候资金来源还包括多个气候相关的基金或国际机构,如2017年,南非就从多种渠道和多种融资方式获得了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的方式包括赠款、低息贷款、共同融资等。
第二,提升政府信用,拓宽气候项目资金渠道。稳步提升城市的信用,营造良好的气候投融资政策环境也是开普敦不断拓宽气候资金渠道的重要保障。开普敦市政府近年来主动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城市信用,以获得更多的双边城市气候资金的渠道,帮助当地解决供水、交通等城市化过程中的重要气候问题。典型的案例如法国开发署(AFD)为推动当地的气候行动,缓解供水危机,向开普敦市政府提供直接贷款。在2017年,AFD向开普敦的隧道管理局提供了一笔600万美元的贷款,以确保开普敦南部地区的供水。而开普敦能源战略发展的资金来自丹麦国际发展援助署,用于支持城市环境管理计划于2005年在南非启动。其中,用于支持开普敦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能力建设的资金超过了2000万美元。
通过对我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要求的分析和国际典型经验的梳理,针对我国城市如何进一步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气候投融资政策制定,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城市气候投融资政策制定,为城市气候投融资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国家气候投融资的相关要求,加快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操性的城市气候投融资细化方案,为城市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提供制度和政策依据;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现状,健全城市气候投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城市部门的气候投融资合力,促进气候投融资政策与其他财税、金融、环保政策的协同。
(二)完善城市气候项目开发流程,构建城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气候项目的开发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方面的合力,国内很多城市在气候项目开发方面仍缺少相关经验。气候投融资的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和渠道推进气候项目的开发。对于我国拟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城市,可以不断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支持和指导城市创新和探索气候项目开发工具,完善气候项目开发流程。同时,项目库的机制也将在气候投融资试点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应鼓励和支持构建城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进一步理顺气候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成立气候投融资专营分支机构,持续、系统地搜集和管理气候项目;利用信息系统,建立综合性的城市气候项目产融对接平台。
(三)增强城市气候投融资信用,拓宽城市气候资金渠道。城市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是开展气候投融资的基础,此外,虽然国内很多城市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气候投融资框架,但受到资金来源稳定性的挑战,气候资金渠道仍有待拓展,应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城市气候投融资信用水平和营商环境,为气候投融资业务开展奠定基础,如通过发布城市气候投融资信用指数等方式,动态跟踪城市气候投融资信用变化,督促和倒逼城市提升气候投融资信用环境。对于金融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城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待建设,通过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仍受阻,拓宽气候投融资的渠道可以借助信贷、债券等工具以及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吸引国内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对于金融产业链发展较为成熟的城市,可以借鉴伦敦、纽约、多伦多等城市的经验,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四)鼓励城市探索和创新气候投融资产品和服务。气候投融资产品和服务有其特殊性,探索和尝试适合城市产业发展特征和低碳转型路径的气候投融资产品和服务是支持城市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展气候投融资的基础。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发行气候债券融资和构建城市气候基金是城市开展气候投融资活动的两个常用手段。发行气候债券尤其是气候市政债券是城市气候项目融资的常用手段,应支持城市探索发行气候债券。我国目前还较少有政府或机构发行专门用于气候项目的债券,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气候债券的相关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发行气候市政债券,支持相关城市国有、大型机构率先发行气候公司债或气候企业债,推进气候项目融资。除债券外,有条件的城市,还可通过建立城市气候基金,放大公共资金投资效益、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气候项目,构建城市气候投融资常态化的专门机制。
(五)构建城市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推动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基础数据信息缺失和标准不统一是制约很多城市开展气候投融资的重要挑战,应构建城市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工具和数据基础。鼓励城市在国家相关标准体系下,构建适合城市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城市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气候投融资方法和工具,并根据城市特征,探索本土化应用的方式,尽快推进气候投融资落地。支持城市根据碳信息披露和绿色金融的基础,构建城市推动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建立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
(六)提升利益相关方气候投融资意识,增强城市气候投融资能力建设。在明确城市气候投融资相关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应着力提升城市气候投融资意识,增强城市气候投融资的综合能力。能力建设和培训可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参与的人员应当包括城市的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此外,还应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人等相关具体实施主体的加入,增加内部专业知识和市政气候项目的经验。培训的内容应围绕城市气候风险管理、气候相关的城市建设规划、气候项目管理和开发、气候投融资标准、气候融资和公共融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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